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視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玖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玖、視導報告:
一、視導人員應於每次視導會議提出視導工作記要,檢討得失,並提出建
    議或改進意見。
二、視導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時提出視導報告(校務評鑑)。
三、各視導人員應密切注意視導區內教育動態,遇有偶發或重大事件,應
    迅速洽同有關單位妥為處理,並應即向教育處處長提出報告。
四、如遇學校建議意見或遭遇困難事項,由駐區督學會知各科或專案簽報
    。
五、視導人員調查案件或處理其他交辦事項應注意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