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5點、第 6點、第 9點、第13點及附件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建管消防事前安全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有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依據建築法及土地使用管制
        相關法令規定向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申請核准始得動
        工,搭建完成後由城鄉處會同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實地勘驗檢查,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使用現有室內建築物亦
        應事先勘查,以維公共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評估可能發生之災害
        或意外事件,訂定相關安全防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1.消防任務編組:將工作人員編制為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
          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緊
          急救護等之訓練工作。
        4.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5.防範縱火及治安事故之發生。
        6.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緊急逃生疏散圖及平面圖。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滅火設備
        (滅火器)、緊急照明設備等,以確保安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
          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
          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花蓮縣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
          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
        2.主辦單位應協調衛生局,於活動現場設置醫護站,衛生局應依
          據活動性質派遣適當之醫護人員、救護車,準備各項急救用品
          及設備協助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責任醫療院(所)醫護人力
          ,派遣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援,惟為避免影響醫院內業務
          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局所屬之醫療機構支援。
        2.活動主辦單位應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地
          點及後送動線規劃,俾利民眾於必要時至醫護站接受適當之醫
          療救護。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場所應設於安全、通風且
          陰涼處(室內或具遮棚處),其場地設備應包括:桌子(至少
          一張)、椅子(至少三張)、休息床(椅)、洗手設備(台)
          、屏風、茶水、紙杯、紙巾、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現場支援之醫護人員應立即為
          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患發生時,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 119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由本縣消防局派遣救護隊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共同前往
          協助救護工作。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及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
        補償。
  (二)活動對象如係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社會處之相關規定,事
        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
        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
        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
        強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方式者
        尤佳。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
        送服務,以維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
        資料,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等服
        務。如活動對象係為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
        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
        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三、主辦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前應依「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城鄉發展處。
    (二)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消防局。
    (三)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花蓮縣警察局。
    (四)救護設施之規劃:衛生局。
    (五)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回收桶等):花
          蓮縣環境保護局。
    (六)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消防局。
    (七)其他。
      若違返上揭規定,應由各權責單位依各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