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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96.11.0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60825727號令訂定發布,自97 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608263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 點,自97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