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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96.11.0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60825727號令訂定發布,自97 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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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608263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 點,自9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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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試驗項目及流程
表1-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可視為同一批次之項目
表2-個別認可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附件-試驗流程
表3-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表4-缺點判定表
表5-主要試驗設備一覽表
附表1-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附表2-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表3-寬鬆試驗抽樣表
附表4-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5-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6-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表7-嚴格試驗之界限數
附表8-寬鬆試驗之界限數
附表9-緊急照明燈產品明細表
附表10-緊急照明燈型式(補正、型式變更)試驗紀錄表
附表11-緊急照明燈個別試驗紀錄表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