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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97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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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1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00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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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15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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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84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除第2條自99年12月25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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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45090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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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80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條 ,除第2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施行,及新竹 市之在途期間規定,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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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45406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除第2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新竹市之在途期 間規定,自104年2月11日施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規定,及第 3 條有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在途期 間之規定,自105年9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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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1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 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