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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明陽中學明中訓字第1041100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104年10月28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明陽中學校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明陽中學明中訓字第1041100150號 函報署備查)(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401668 050號函諭示應修正部分)(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明陽中學校務會員會議審 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明陽中學(第二次)報署備查)(中華民國1 04年10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40177830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