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明陽中學明中訓字第1041100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104年10月28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明陽中學校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明陽中學明中訓字第1041100150號 函報署備查)(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401668 050號函諭示應修正部分)(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明陽中學校務會員會議審 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明陽中學(第二次)報署備查)(中華民國1 04年10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401778300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本校為收容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少年,而其年齡正值受高中教育階段,如
刑期屆滿,但尚未完成高中學歷情形,復歸社會後亟易又淪為中輟學生,
而增加再犯風險。本校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
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5條規定已有母法可循,惟實務上應如何運作,方符
學生完成學業之需求又能兼顧適法性,而爰擬具本注意事項,其主要內容
如下:
一、申請資格:學生刑期屆滿,但尚未完成高中學歷,惟若所犯之罪名為
    刑法第91條之 1所列之罪名及其特別法之罪者,必須在刑期屆滿出校
    後於一個月內,接受社區處遇與輔導,故必須與主管機關聯繫,同意
    續留本校就讀至法定最後時限內者。另因學生尚未有經濟能力及尚未
    有完全生活能力,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具結等。
二、申請程序:訂定留校生申請時程及「留校審查小組」之成員及審查時
    之出席人數與同意數之比率。
三、留校生之生活照顧與管理:因留校生因刑期已屆滿,有別一般收容學
    生之管理,故其飲食、配房、接見、書信、外出及就醫等均依實務需
    求訂定,惟生活管理應符合比例原則。
四、留校生違反紀律及其他事故之處置:訂定留校生因違反紀律及其他因
    素致顯難畢業之處置方式與流程。
五、其他:訂定留校生畢業後離校之時間及物品、金錢點交程序,及若發
    生損害賠償涉訟之合意管轄法院。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