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5條後段之規定者。
  (二)申請留校學生如所犯罪名為刑法第91條之 1所列罪名及其特別法
        之罪者,應經輔導處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
        法第 7條第 2項之規定與主管機關聯繫,經該管機關同意於法定
        時限內延緩報到者。
  (三)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自願簽立「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
        者。(同意書格式詳如附件 1、切結書格式詳如附件 2)
〔立法理由〕
一、學生申請留校應具資格。
二、留校生若所犯罪名為刑法91條之 1所列罪名及其特別法之罪者,其社
    區處遇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於法定時限內延緩報到,始可申請。
三、留校生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檢附書面資料。

二、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本注意事項申請資格且有意留校之學生,應於距完成高中
        學歷前三個月(約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學階段),以書面報告(格
        式詳如附件 3)申請留校。(書面報告須同時檢附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書、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
  (二)學生提出留校申請後,應由本校「學生留校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其成員由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訓導主任、警
        衛隊長、醫護室主任、生輔組長、註冊組長以及該生之班級教導
        員、導師、輔導老師等人組成,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註冊組
        長兼任相關之文書行政事項。
  (三)學生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上列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及出席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報請法務部
        矯正署備查。
〔立法理由〕
一、學生申請留校時點及應檢附之書面資料。
二、留校審查小組任務編組之成員及出席與同意之比率。

三、留校續讀學生(以下簡稱留校生)之生活照顧與管理:
  (一)留校生之課業輔導除有特殊情形外,由原班級導師、輔導老師協
        助之。
  (二)留校生之身分為一般寄讀學生,有關其累進處遇、呼號等措施,
        於刑期屆滿日起不適用。惟其自留校之始日之生活管理與照顧,
        必須符合憲法第 8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另對其身體、衣物、
        接見、書信及住處之檢查亦均應符合比例原則。
  (三)留校生之衣、食、住(配房、接見及書信)、行(外出)及就醫
        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衣:
          應著本校之季節制服,髮型:以衛生、整齊為原則;離開舍房
          均應著白色布鞋。
        2.食:
         (1)留校生原先之保管金,於刑期屆滿當日領回後,應交由班級
            教導員(或班導師)保管,不得私自持有。原先由保管組保
            管之物品於領回後,視物品內容得自行保管或交由班級教導
            員(或班導師)保管。
         (2)留校生之早、中、晚餐(含例假日)應配合本校職員向高雄
            第二監獄或其他廠商購買,其費用由教導員(或導師)代保
            管之金額支付。向合作社購買之日常用品,亦同。
         (3)留校生代保管之金錢如不足以支應留校期間之餐費或就醫費
            用等必要支出,且法定代理人亦無法支援時,得由「社團法
            人明陽中學學生清寒救助協會」依相關章程規定核撥支付。
        3.住(配房、接見、書信及相關之安檢事項):
         (1)留校生應與其他在校生分別配房,若有調房之事由時,得依
            調房相關規定辦理。
         (2)留校生舍房作息,同本校學生之作息規定。
         (3)安全檢查:本校基於戒護安全與紀律,得不定時檢查留校生
            之舍房(含目視所及之物品檢查)、教室及其他地點,惟不
            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
         (4)人身檢查:留校生出入至善樓、舍房時均應配合接受檢查其
            衣物(含觸摸身體),如有攜帶物品,應主動將所攜帶之物
            品打開受檢。本校職員於執行本項檢查程序時不得逾越必要
            之程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
         (5)接見:每日得予接見一次,如有朋友接見須事先經其家人或
            監護人同意,並由家人陪同接見。有關接見時間、地點及寄
            入物品、飲食均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6)遠距視訊: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7)書信:發信對象為親屬、朋友且以每日一封為限。有關書信
            檢查等措施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8)包裹及現金:寄入之包裹以課業所需之書籍及合作社無販售
            之物品為限,寄入包裹之檢查比照本校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如寄入之物品不符本校規定或有妨害紀律時,應由留校生自
            費退回寄件者。寄入之現金應交由班級教導員(或導師)保
            管。
         (9)電話:非有急迫情形,不得任意使用電話對外連絡。有關使
            用電話、通話時間等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4.行(外出):
         (1)留校生於留校期間,非有特殊事故不得外出。
         (2)留校生於留校期間,如有監獄行刑法第26條(天災於學校不
            能防避)、及同法26條之 1(親屬有發生死亡、重病或發生
            重大事故之情形時),得申請離校24小時(居住地為高雄市
            以外者,得衡情酌予在途時間),其離校所需之交通費用自
            理。
         (3)必要時,得由導師通知法定代理人來校陪同返家。
        5.就醫(外醫、住院):
         (1)留校生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 1項第 4款第 3目之被
            保險人,故其保險費用須自費負擔,若留校生之法定代理人
            於其刑期屆滿日已完成接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事宜時,得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辦法』及『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
            』之規定,於本校就醫。
         (2)留校生罹病情況依本校醫護人員建議或一般常識觀察,有外
            醫診治之必要時,得由本校支援救護車(或代叫計程車)並
            指派人員陪同就醫。如外醫情形發生於非上班日、夜間或下
            班時段,得由本校代叫計程車並由值班教導員指派人員陪同
            就醫。上述代叫之計程車交通費及外醫診療費均由留校生自
            理。
         (3)留校生外醫診治如經醫師指示必須住院治療時,陪同人員應
            協助其辦理住院手續並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前往照顧。
         (4)有關外醫就診、住院之醫療及交通費用,得由留校生所屬教
            導員(導師)代保管之金錢支付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支付。
〔立法理由〕
一、留校生之課業輔導。
二、留校生之身分為一般寄讀學生,其生活管理必須符合憲法第八條對於
    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符合比例原則。
三、有關留校生衣著、飲食、金錢、配房、接見、書信、外出、就醫及安
    檢之規定與處置方式。

四、留校生違反紀律及其他事故之處置:
  (一)留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事證提「留校審
        查小組」審議是否繼續留校。審議方式准用本注意事項第 2點第
        2 、 3款之規定。
        1.違反紀律,其情節已達本校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之
          內容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以上之處分者。
        2.學科之成績分數未達最低標準,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之規定
          者。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留校生之身心狀況顯難
          繼續留校至畢業者。
        4.留校生因罹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療之日數,顯難符合取得
          高中學歷之規定者。
  (二)經「留校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不得繼續留校並經校長核可者,得
        於核可當日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物品當面點交清楚
        ,離校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有家人陪同返家
        之需求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 5點第 2款之規定辦理。
  (三)經本校核准不得繼續留校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矯正署
        備查。
〔立法理由〕
一、留校生違反紀律之情節認定與處置。
二、留校生學科成績及其他事由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時之處置。
三、經「留校審查小組」審議不得續留本校之留校生,其離校時點及保管
    之物品、金錢點交流程。

五、其他:
  (一)留校生應於完成學業之當日上午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
        、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校之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
        負責。
  (二)留校生如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時,得於離校前一日由其導師或
        輔導老師,以電話通知法定代理人到校接返。
  (三)留校生如於留校期間對於因故發生損害賠償情形進而涉訟者,以
        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立法理由〕
一、留校生完成學業之離校時點及保管之物品、金錢點交流程。
二、留校生若發生損害賠償而涉訟之合意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