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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7月27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廣字第093050063220號訂定發 布全文 5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 96年7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88980號令修 正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