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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9年12月29日司法院院臺會字第04560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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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5年12月4日司法院院臺會字第06899號修正發布,自76年1月1日 起施行,原支給要點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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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10月22日司法院(90)院臺廳刑一字第25754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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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0930031920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之附件1、3至6;並自94年1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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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00022157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10點之格式三、第12點之格式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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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040004678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 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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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060000316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