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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30018833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1點,並自103年7月8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17350號函修正發布增 訂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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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00403號函修正發布第1 1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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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37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2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