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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設施標準表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北市衛七字第8725304500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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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3919600 號函停止適用;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