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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法秘字第 89048897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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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秘字第901786600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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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101年 9月18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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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法綜字第10530617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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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法綜字第 1093024022號函修 正發布第12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