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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臺北縣政府93北府法規字第0930519973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1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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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消危 字第1011995642號公告廢止;並自101年6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