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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作業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花蓮縣政府95府民自字第 0950179197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3點;並溯自95年 8月 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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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第 4點、第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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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 1010051884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點、第13點,並溯及1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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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1030038505B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13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