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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建管字第 1010126243A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4點;並自101年9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