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設置本帳戶,應檢具集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各項書件
併同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設置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設置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管理運用人員無兼任其他業務經營之聲
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五、信託監察人非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或職員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
四)。(本款於未設信託監察人者不適用)
六、信託監察人資格符合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五)。(本款於未設信
託監察人者不適用)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六);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件
名稱表。(本款於專家未曾為本款所載之審查者不適用)
十、其他經本會要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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