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辦法之各項補助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至三)。
二、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個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
五、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六個月起算之日如下:
一、申請補助訴訟費用者,自依法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而
    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之日起算。
二、申請補助訴訟期間之急難救助者,自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三、申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及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者,自職業災害發生
    或勞保局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日起算。
四、申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者,自關廠歇業發生日起或終止勞動
    契約確定之日起算。
第一項申請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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