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總局長綜理總局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二、施政計劃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總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總局與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
  六、本總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總局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總局長不在時總局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總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總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議、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本總局
      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本總局退休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審議小組
      會議及本總局貨品分類審議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
  五、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六、各處、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處長、室主任各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會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
  監督)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總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
      之核定。
  二、本處、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處、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副主任襄助處長、主任綜理處、室業務,並於處長、室主任不
  在時代理其職務。

  科、股長分別承處長、室主任之命明定科、股長之權責。處理公務,其
  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稽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
  項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