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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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各單位依政策、部務推動之需,動
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經由理論研究、實驗、觀察、調查、
訪談、與專家、學術機構進行合作或其他科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之計
畫,並撰寫報告及經專家學者審查通過,研究成果可作為機關業務改
進或政策研擬參考。但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委託研究計畫,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或採行政協助、行政
指示辦理。
委託研究計畫由綜合規劃司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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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以採購方式辦理者,應簽訂契約;其作業程序如下
:
(一)各單位預擬委託研究需求及主題(格式如附件一)。研究主題應
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參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
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資訊系統 GRB(網址:http://www
.grb.gov.tw )選定後,送綜合規劃司審議,簽奉部次長核定後
辦理。
(二)經奉核定之研究主題,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三)為了解研究主持人有無同時接受二項以上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
形,各單位應於決標,請投標者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四)各單位於辦理計畫書評審階段,除評選計畫是否得標外,應確實
審查計畫書內容,並加強計畫書研修作業,以確保研究方向合乎
原定計畫目標,及研究成果有助於施政參考。
(五)各單位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六)受委託者應於契約簽定後三日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至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七)各單位依契約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
撥(銷)及驗收事宜。
(八)受委託者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研究報告摘要。
(九)各單位簽辦研究結論、建議事項及採行情形。
(十)各單位建立與保管委託研究相關檔案及資料,並於完成驗收及核
銷後送一份予秘書處保管。
前項第五款契約書應記載保密條款,並載明受委託者於未經本部主管
單位同意對外公開發表前,不得任意公開委託研究計畫相關細節及內
容。
委託研究計畫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
務,以行政指示方式辦理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其作
業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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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一)研究主旨:包括研究名稱、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背景分析。
(三)研究內容大綱。
(四)研究方法及步驟。
(五)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六)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
畫名稱、委託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研究經費之配置。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表,包括計畫之中文、英文
摘要,格式如附件三)。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部存檔備查。
第一項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附件四),填具委託研究計畫項目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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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本部各單位於編擬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
可行性、預算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
審議,並經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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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研
究對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
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
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之主持人於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部委託
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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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使研究結果能配合施政計畫執行作業,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期程以
三個月為原則,以採購方式辦理者,經招標作業決標後簽奉核定之研
究計畫,其負責單位應儘速會同秘書處辦理契約書簽約手續,俟完成
簽約程序後計畫始得進行,並自簽約起始日核算作業期程;以行政協
助或行政指示方式辦理者,自簽訂協議書起始日或計畫書核定起始日
核算作業期程。
受委託者如屬個人,應以其為簽約主體,且以專(兼)任性質服務於
機關(構)團體,應以其服務之機關(構)團體為計畫之監督單位。
受委託者如屬公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以其會計單位為計畫之
監督單位。
以採購方式辦理者,契約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採購契
約要項辦理,該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定明者,應予納入。
為有效發揮統籌管理之功能,各單位於契約、協議書簽訂或計畫書核
定後,應送契約書影本、協議書影本或計畫書影本一份至綜合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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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研究經費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但本部認為研究範
圍有擴充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委託者向本部申請研究計畫經費變更時,應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
格式如附件六)及變更後項目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
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應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得於契約、協議書簽訂或計畫書核定
及研究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一次
撥付。
(二)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第一期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於契約、協議書簽訂
或計畫書核定及研究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計畫基
本資料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研究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
B 登錄期末報告摘要後撥付。
(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分三期撥付,各依所需經費之百分之
四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分別於契約、協議書簽訂或計
畫書核定、期中報告審查、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研究主持人
依規定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各期應填報之資料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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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支用,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公款支付
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會計
審計法令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支經費應依研究計畫用途支用,不得虛報浮報、違反法令或不
符合契約、協議書約定。
(二)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
,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三)各大專校院執行委託研究計畫得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
會(三)字第一0二000六二一六號函示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
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0一00五八一0七號函,其出
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
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出,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如附件八)
;其「彈性經費」之額度,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
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
,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四)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
付受款人,不得由研究主持人或受委託者之人員代領轉付,若有
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
(五)不得購置受委託者或監督機關行政事務設備(如:影印機、傳真
機、電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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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核結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之結報,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
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格式如附件九)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二)研究計畫之結餘款,是否繳回,依契約、協議書規範。未予規範
者,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受委託者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教
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者,或為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及中央研究院實施科學研究基金者,以納入基金方式處
理為原則,並由基金統籌運用,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繳
回;非屬前項者,其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三)因研究計畫所產生之收入,除受委託者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教
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者,或為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及中央研究院實施科學研究基金得免繳回,以納入基金
方式處理外,應於計畫結束時併同解繳,不得坐抵墊支。
(四)研究計畫之原始憑證,應由受委託者或其監督機關之會計人員審
核無誤後,於研究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按計畫費用項目之順序
,專冊裝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受委託者原始憑證係採就地審
計者,原始憑證由受委託單位保管備查。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
受委託者原始憑證應送審者,檢送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
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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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三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
)、期末報告(包括研究報告摘要)送本部,如有不可歸責事由,
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通知本部,延期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
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本部
認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事由。
契約、協議書或計畫書有效期間屆滿後受委託者縱有不可歸責事由
,亦不得請求本部延長契約、協議書或計畫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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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案件,如確有不可歸責於本部之原因而
逾期者,本部各單位應確實依契約、協議書或計畫書處理。
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規定期限結案,如發生超過會計年度情事,應於
當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至少半個月前檢齊契約書或書面理
由,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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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各單位對受委託者所提之期中及期末報告應以會議或書面方式
審查,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報告書,研究主持人應將
審查紀錄、修正情形對照表列入附錄中,俾便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
未能修正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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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委託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受委託者應將期末報告書初稿報本
部審查。本部各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
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修正或說明,並提送研究報告書(
包括研究報告摘要)至少十份(報告書封面、書名頁、書背印製如
附件十及研究報告摘要格式如附件十一)及電子檔二份。各單位應
於報告書審查通過後限期會同相關人員辦理驗收並簽認。
本部各單位對報告書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分立即可行建議及
中長期建議二類,採表格或條列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
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評估可行性並專案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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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
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
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資料室、統計處、綜合
規劃司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電子檔應配合寄存作業,請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
司刊登於本部網頁,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成果發表會,其具有參
考或應用價值需出版者,應依本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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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
度及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格式如附件十二),並建立完整資料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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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以採購方式辦理者,其採購程序爭議案件,由秘
書處會同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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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
基金作為研究經費所作委託研究計畫,應參照本要點自訂作業規定
,並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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