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商業智慧節電補助及節電獎勵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於104年4月至105年3月間達成機關及民
    生節電 2%目標,落實節電雙重目標,鼓勵工商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
    、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分為智慧節電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及節電獎勵(以下簡
    稱「獎勵」)計畫,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
    一。
二、執行期程:104年4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
三、「補助」及「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營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本市商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司或
        商號。
四、申請人提出之「補助」或「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
    ,依據其申請計畫規定以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補助款或節電獎
    勵金,節電率計算基期與計算方式如下: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
                         (104年4月~105年1月)用電量
    節電率( %)=-----------------------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

參、節電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一、補助項目
  (一)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e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
        、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二)空調系統用能設備:
        1.冷氣不外洩設施:自動門、空氣簾。
        2.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空調主機、冰水泵、區域水泵、
          冷卻水泵、冷卻水塔、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三)照明系統用能設備: LED燈具或汰換後之單項節電率高於50%以
        上之照明設備。
  (四)因節能改善所需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
        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二、補助金額:
  (一)每一智慧節電補助計畫核算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百萬元為上限
        。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之節電率(%),核算補助比例(%)如下:

        ┌──────────────────────────┐
        │          獨立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
        ├─────┬────┬─────┬─────┬───┤
        │節電率(%) │大於0, │1 以上,未│1.5以上, │2以上 │
        │          │小於1   │達1.5     │未達1.99  │      │
        ├─────┼────┼─────┼─────┼───┤
        │補助比例(%│   5    │    15    │    25    │  35  │
        └─────┴────┴─────┴─────┴───┘

        ┌──────────────────────────┐
        │            獨立建置用能設備                        │
        ├─────┬────┬─────┬─────┬───┤
        │節電率(%) │大於0, │1以上,   │2以上,   │3以上 │
        │          │小於1   │未達2     │未達3     │      │
        ├─────┼────┼─────┼─────┼───┤
        │補助用能設│   3    │    8     │   12     │  15  │
        │備比例(%) │        │          │          │      │
        └─────┴────┴─────┴─────┴───┘

        ┌──────────────────────────┐
        │    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及其所屬用能設備            │
        ├─────┬────┬─────┬─────┬───┤
        │節電率(%) │大於0, │1.5以上, │2.5以上, │4以上 │
        │          │小於1.5 │未達2.5   │未達4     │      │
        ├─────┼────┼─────┼─────┼───┤
        │補助 EMS  │   5    │   15     │    25    │  35  │
        │比例(%)   │        │          │          │      │
        ├─────┼────┼─────┼─────┼───┤
        │補助用能  │   3    │   10     │    15    │  20  │
        │設備比例  │        │          │          │      │
        │(%)       │        │          │          │      │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節電補助:104年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完工查驗:105年1月1日至 105年1月31日提送完工驗收報告
        書及應備文件。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
        所(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
        智慧節電補助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1.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103年4月至104年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各 1
            式2份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
            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本局得審查申請人提出補助項目金額之合理性,並參酌相關
            費用之市場價格,酌予修正。
        2.申請完工查驗
         (1)完工驗收報告書1式2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撥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四)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
            附件六)。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各 1份,其
            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 EMS建置費用
            及節能設備費用應分別開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
            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
            發還。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 104年5月1日
            至105年1月31日期間。
         (4)於105年2月15日前提送103年4月至104年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
            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
            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
            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分為書面查驗及現場查驗,申請人繳交完工驗收報告相關資料
          後,須配合本局或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一)現場查驗:依申請人提送之完工驗收報告書以抽查方式進行。
  (二)書面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
        請人須配合補正。

肆、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
    節能改善,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1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獎勵金費率(元/度)計算
        基準如下:

        ┌──────────────────────┐
        │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
        ├───┬──┬──┬──┬──┬──┬───┤
        │節電率│大於│大於│大於│大於│大於│5以上 │
        │  (%) │0未 │1未 │2未 │3未 │4未 │      │
        │      │達1 │達2 │達3 │達4 │達5 │      │
        ├───┼──┼──┼──┼──┼──┼───┤
        │獎勵金│ 0.1│0.4 │0.5 │0.6 │0.7 │ 0.8  │
        │費率  │    │    │    │    │    │      │
        │(元/ │    │    │    │    │    │      │
        │度)   │    │    │    │    │    │      │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104年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105年2月1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及應
        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
    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節電
    獎勵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三)1式2份
        2.103年4月至104年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料及其
          電子檔(掃描檔)1式2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
          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協辦
        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104年4月至105年1月期間之用電資料
          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其電
          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
          件六)。
        3.105年2月15日前提送103年4月至104年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
          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
          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
          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
          合補正。

伍、撥款規定
一、申請「節電補助」或「節電獎勵」計畫經完工驗收或節電成效查驗通
    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
    算補助款或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補助款及獎勵金之總經費,以
    補助經費額度為限。

陸、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一、申請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二)申請補助項目不符合第參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獲獎
    勵,並追回補助款或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並經主管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
        限履行。
  (三)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
        之獎金等。
  (六)申請補助或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或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