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於104年4月至105年3月間達成機關及民
生節電 2%目標,落實節電雙重目標,鼓勵工商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
、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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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分為智慧節電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及節電獎勵(以下簡
稱「獎勵」)計畫,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
一。
二、執行期程:104年4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
三、「補助」及「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營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本市商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司或
商號。
四、申請人提出之「補助」或「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
,依據其申請計畫規定以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補助款或節電獎
勵金,節電率計算基期與計算方式如下: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
(104年4月~105年1月)用電量
節電率( %)=-----------------------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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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節電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一、補助項目
(一)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e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
、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二)空調系統用能設備:
1.冷氣不外洩設施:自動門、空氣簾。
2.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空調主機、冰水泵、區域水泵、
冷卻水泵、冷卻水塔、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三)照明系統用能設備: LED燈具或汰換後之單項節電率高於50%以
上之照明設備。
(四)因節能改善所需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
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二、補助金額:
(一)每一智慧節電補助計畫核算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百萬元為上限
。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之節電率(%),核算補助比例(%)如下:
┌──────────────────────────┐
│ 獨立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
├─────┬────┬─────┬─────┬───┤
│節電率(%) │大於0, │1 以上,未│1.5以上, │2以上 │
│ │小於1 │達1.5 │未達1.99 │ │
├─────┼────┼─────┼─────┼───┤
│補助比例(%│ 5 │ 15 │ 25 │ 35 │
└─────┴────┴─────┴─────┴───┘
┌──────────────────────────┐
│ 獨立建置用能設備 │
├─────┬────┬─────┬─────┬───┤
│節電率(%) │大於0, │1以上, │2以上, │3以上 │
│ │小於1 │未達2 │未達3 │ │
├─────┼────┼─────┼─────┼───┤
│補助用能設│ 3 │ 8 │ 12 │ 15 │
│備比例(%) │ │ │ │ │
└─────┴────┴─────┴─────┴───┘
┌──────────────────────────┐
│ 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及其所屬用能設備 │
├─────┬────┬─────┬─────┬───┤
│節電率(%) │大於0, │1.5以上, │2.5以上, │4以上 │
│ │小於1.5 │未達2.5 │未達4 │ │
├─────┼────┼─────┼─────┼───┤
│補助 EMS │ 5 │ 15 │ 25 │ 35 │
│比例(%) │ │ │ │ │
├─────┼────┼─────┼─────┼───┤
│補助用能 │ 3 │ 10 │ 15 │ 20 │
│設備比例 │ │ │ │ │
│(%) │ │ │ │ │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節電補助:104年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完工查驗:105年1月1日至 105年1月31日提送完工驗收報告
書及應備文件。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
所(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
智慧節電補助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1.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103年4月至104年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各 1
式2份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
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本局得審查申請人提出補助項目金額之合理性,並參酌相關
費用之市場價格,酌予修正。
2.申請完工查驗
(1)完工驗收報告書1式2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撥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四)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
附件六)。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各 1份,其
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 EMS建置費用
及節能設備費用應分別開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
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
發還。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 104年5月1日
至105年1月31日期間。
(4)於105年2月15日前提送103年4月至104年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
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
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
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分為書面查驗及現場查驗,申請人繳交完工驗收報告相關資料
後,須配合本局或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一)現場查驗:依申請人提送之完工驗收報告書以抽查方式進行。
(二)書面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
請人須配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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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
節能改善,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1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獎勵金費率(元/度)計算
基準如下:
┌──────────────────────┐
│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
├───┬──┬──┬──┬──┬──┬───┤
│節電率│大於│大於│大於│大於│大於│5以上 │
│ (%) │0未 │1未 │2未 │3未 │4未 │ │
│ │達1 │達2 │達3 │達4 │達5 │ │
├───┼──┼──┼──┼──┼──┼───┤
│獎勵金│ 0.1│0.4 │0.5 │0.6 │0.7 │ 0.8 │
│費率 │ │ │ │ │ │ │
│(元/ │ │ │ │ │ │ │
│度) │ │ │ │ │ │ │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104年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105年2月1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及應
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
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節電
獎勵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三)1式2份
2.103年4月至104年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料及其
電子檔(掃描檔)1式2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
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協辦
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104年4月至105年1月期間之用電資料
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其電
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
件六)。
3.105年2月15日前提送103年4月至104年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
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
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
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
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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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撥款規定
一、申請「節電補助」或「節電獎勵」計畫經完工驗收或節電成效查驗通
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
算補助款或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補助款及獎勵金之總經費,以
補助經費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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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一、申請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二)申請補助項目不符合第參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獲獎
勵,並追回補助款或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並經主管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
限履行。
(三)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
之獎金等。
(六)申請補助或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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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或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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