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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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目的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鑑於夜市為國內外觀光客至本市觀
    光之熱門景點,夜間尖峰時段易因人潮集中致廁所數量不足,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亦於99年10月評比交通部觀光局舉辦「2010特色夜市選拔
    」所選出之10大夜市時指出夜市公廁存有指標不明及數量不足等問題
    ;為提供民眾更加舒適便利的夜市消費環境,於 101年度起輔導夜市
    周邊店家參與友善廁所推廣方案。
    另考量本市部分日間攤販集中場周邊廁所數量不足,為舒緩日間攤販
    集中場之如廁需求,自 103年度起將進一步針對稍具規模之日間攤販
    集中場進行推廣,以整合街區整體服務,創造更為妥善之購物環境。

貳、實施內容
    經集中場自理組織推薦街區內「願意開放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店家
    」或「有意願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自理組織」,由自理組
    織進行初步整合及篩選,並備妥相關申請書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補助
    。審核通過者將由市場處補助清潔用品費、水費、清潔勞務費、燈箱
    電費、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並提供「友善廁所識別標誌」設置
    於市場處指定位置,俾利民眾識別。

參、實施期間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期1年。

肆、補助對象
一、寧夏、饒河、延平北路三段、南機場、西昌、廣州、華西、梧州、臨
    江、雙城、遼寧、大龍、景美、士林老街(慈諴宮周邊)等14處夜市
    周邊 100公尺範圍內店家或自理組織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者
    。
二、下列攤販集中場(區)周邊 100公尺範圍內店家或自理組織自行租用
    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者:
    1.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周邊未有廁所者。
    2.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內攤販數量逾60攤且周邊廁所數量不足
      3 處者。
    3.臺北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攤販聚集區,已成立自理組織且攤販數量逾
      60攤者。
三、本方案補助對象不包含已開放廁所供民眾使用之大型連鎖速食店、便
    利商店及加油站,但仍可向市場處申請納入友善廁所行列。

伍、補助項目
    依補助性質可區分為「一般補助」以及「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
    兩種:
一、一般補助:為維持友善廁所之環境清潔、維持識別標誌燈箱識別度,
    本處將補助各參與單位清潔用品費、清潔勞務費、水費與燈箱電費,
    並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清潔用品費:每一廁間  每年補助 6,000元。
  (二)清潔勞務費:每處廁所  每月補助 3,000元。
  (三)水費:每一廁間或每一小便斗每月補助 200元。
  (四)燈箱電費:掛設LED燈箱形式之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每年補助100
        元。
二、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為利友善廁所品質提升,在不擴大既有廁
    所範圍之前提下,包括日光燈、蹲式馬桶、坐式馬桶、小便斗、洗手
    台、垃圾桶、捲筒衛生紙架、洗手乳機或其他經市場處認定有助於廁
    所環境改善且屬廁所小型設備之品項,於補助上限額度內,經事先申
    請核准後,皆可請領本項補助。

陸、補助額度
    每處友善廁所一年補助上限為60,000元,但實際補助金額依市場處核
    定為準。

柒、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
    符合資格集中場請將下列資料裝訂成冊(A4直式橫書),以郵寄或親
    送至市場處(地址: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8號 3樓):
  (一)「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參與申請表(附件
         1)。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4年 7月31日止,以市場處收文章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一)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
          市場處將先組成工作小組,至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查證作業,查
          證廁所位置、硬體設備是否與申請表相符。
        2.審查委員會
          現場查證通過後,由本府產業局、環保局、研考會各推派 1人
          及市場處 2人擔任審查委員,並由市場處工作小組協助審查及
          資料彙整等事務,審查各項補助案,審查原則如下:
         (1)由審查委員審查自理組織所附書面資料是否完整,符合申請
            資格者優先。
         (2)未接受過相關補助之集中場優先。
         (3)審查委員經會議討論,依友善廁所之位置合宜性、需求急迫
            性、硬體設備充足性及舒適性等面向,決議各申請單位之補
            助額度及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
          單位審查結果以及預定補助起始日期。
  (二)免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審查
          有意願在免領補助之前提下提供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民間業
          者與自理組織,經市場處工作小組現場查證通過後,即可成為
          友善店家,毋須提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
          單位審查結果。
        3.提報審查委員會核備
          免領取補助之友善店家,於每次審查委員會召開時提報予審查
          委員核備。

捌、配合事項
一、設置友善廁所識別標誌
  (一)申請單位經審查通過後,即成為友善店家,友善店家應將市場處
        提供之友善廁所識別標誌設置於市場處指定位置,以利民眾識別
        ;但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不在此限。
  (二)友善廁所識別標誌分為 LED燈箱形式與貼紙形式兩種,友善店家
        可依現場裝潢及實際需求選擇識別標誌形式;惟選擇貼紙形式者
        不得請領燈箱電費補助。
二、配合不定期實地稽查
    市場處將實施每月至少一次之不定期實地稽查並建檔存證,以瞭解友
    善廁所使用維護情形。經市場處查證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通知限期
    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市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店家資格,並不予發
    放當期補助金額,且同一申請單位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一)未配合市場處辦理不定期實地稽查。
  (二)於補助期間內,未將該廁所無償提供民眾使用。
  (三)未將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掛設於市場處指定位置。
  (四)未善盡廁所環境清潔及管理責任。
  (五)廁所內未提供衛生紙、洗手乳、垃圾袋等如廁基本用品。
  (六)未遵守本方案第捌點中其他配合事項。
三、其他
    1.市場處將不定期針對友善廁所提供狀況進行調查,以作為評估本方
      案效益之參考,友善店家不得拒絕,並應如實填寫問卷。
    2.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時,應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表
      」(附件 5)報請市場處備查:
     (1)連續停止開放三天(含)以上。
     (2)負責人變更。
     (3)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
     (4)退出本方案。
     (5)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
     (6)其他事項
    3.友善店家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時,應以書面通知市場處
      施工日期,市場處即自施工日起暫停補助至繼續提供日起恢復,並
      依實際提供廁所天數,依比例核算補助費。
四、市場處得視情況評估是否針對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辦理現場稽查;惟
    前述友善店家仍應配合其他相關規定,無償提供廁所並維持現場環境
    清潔,違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者,市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
    店家資格。
五、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若未違反本方案規定,則於未申請退出方案及本
    方案因故停辦或不予續辦前,皆為友善店家,不受本方案實施期間限
    制。

玖、請款方式
一、請款項目
    核銷以每 4個月為一期,每年度共分三期,請款項目如下:
    1.一般補助:市場處依據核定補助金額,每期給予三分之一。
    2.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需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表
      」向市場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當期請款時檢附支出憑證,與
      一般補助一併請款。
二、請款方式
    請友善店家於每一期屆期次日起30日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以
    書面向市場處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通知逾
    期未補正者,該期補助款將不予發放,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1.「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補助費用申請表(附
      件 2)。
    2.友善廁所清潔紀錄表(附件 3)。
    3.領據(附件 4)。
    4.已向市場處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檢附
      當期購買「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之支出憑證。

拾、退出方案
一、友善店家如因停業、遷址或其他原因無法再提供友善廁所時,應於一
    個月前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書」,敘明理由及欲退出本方案
    之日期,並於報請市場處備查後配合自行拆除「友善廁所識別標誌」
    繳回市場處。
二、友善店家應於退出本方案次日起30日內,依本方案玖、請款作業方式
    檢附資料向市場處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通
    知逾期仍未補正者,該期補助款將不予發放,友善店家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