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招生,一律自由申請登記免試入學,
嚴禁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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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新生入學申請登記事宜
,且應自行辦理,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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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招生,採大學區制(以本市為範圍)
,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本(八十三)學年
度國小應屆畢業生、適齡兒童及適齡幼兒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
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教育局得派員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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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申請
學生符合入學資格並在限期內檢齊文件依照規定辦理者學校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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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登記時,各校審查入學資格應切實注意下列各項:
(一)申請登記學生必須設籍臺北市,且不得為寄居身分,並於申請登
記時繳驗畢業證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免繳)及戶口名簿(華裔
外籍學生繳驗外僑居留證)。
(二)申請登記時,各校應於畢業證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戶口名簿
)背面加蓋戳記,(戳記規格如附件七)。
(三)新生登記卡請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正楷填寫。
(四)登記卡片各欄之資料,應詳加審核,如符規定,即應准予登記並
予以編號及於各聯接縫處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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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籤、榜示、公告應依下列方式辮理:
(一)各校應於登記日期前妥為設計抽籤箱(規格如附件六)。登記當
日,由學校有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輔
導人員會同當眾查驗彌封後,放置適當場所備用(抽籤箱、登記
場地得視各校實際需要將男女生分開,場地之布置請配合登記人
數之多寡及維持抽籤秩序之需要而適當因應之)
(二)登記當日,學校應設置登記窗口,並派員負責核對登記卡,其手
續完備者,即將抽籤卡撕開捲成條狀再行投入籤箱。
(三)登記時間截止時,應將新生登記名冊公布,並請家長及有關人員
到達抽籤場所,當眾公開抽籤。抽籤人選由學校人員臨時指定。
(四)經抽取之籤卡由抽籤人交由學校人員當眾唱出編號姓名後,隨即
將中籤號碼姓名榜示,繕造錄取名冊三份,將其中一份交由教育
局人員帶回,以憑核對學籍,一份即公布於適當場所,其餘存校
備查,錄取名冊格式依附件二繕造,並加蓋學校印信。
(五)錄取額滿後,仍應繼續抽籤,該等抽出者列為備取,並當眾唱出
編號、姓名,嗣後將編號、姓名公告,依此至所有投入籤箱之籤
卡抽完為原則。備取者應列冊編號,正取者未依限報到時,自備
取名冊中依次錄取。備取名冊依附件三繕造加蓋學校印信,並將
其中一份交教育局輔導人員攜回。
(六)錄取名單應即公告並通知錄取學生,公告上應敘明報到日期及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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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入學登記以一次為原則,如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得函請
教育局核准辦理第二次登記,如仍不足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辦
理第三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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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登記、抽籤、報到日期如左:
(一)第一次:
1.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登記、抽籤:
(1)日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星期三)。
(2)時間:登記─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
抽籤─下午二時十分起至抽完全部籤卡為止。
2.報到: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新生應於八十四年
七月六日一天辦理報到;私立國民小學及附設幼稚園錄取學生
應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一天辦理報到。
(二)第二次:
1.第二次申請登記學校,必須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公文送
達教育局。
2.登記、抽籤:
(1)日期: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2)時間:登記─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
抽籤─下午二時十分起至抽完全部籤卡為止。
3.報到:錄取學生應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一天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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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記卡及籤卡三聯式,由教育局統一印製,其使用悉依本要點及登記
卡背面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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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設有國小部之私立國民中學及設有幼稚園之私立國民小學得在核定
班級數內,就八十三學年度各該校(園)應屆畢業生(限報備有案者
),辦理優先直升國中部及國小部,其辦理方式如后:
(一)辦理直升國中及國小(以下簡稱直升)之學校或附設幼稚園,必
須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前繕造直升名冊四份專案報經教育局核
定,未經專案報准者,不得直升,學籍亦不予核辦。
(二)辦理直升後,如仍有缺額,其缺額部分得經核准後辦理入學申請
登記,本項報核函件,應敘明缺額人數並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前送教育局核辦。
(三)辦理直升時,若人數超過核定班級數內學生人數時,各校應根據
公平、公正、合理原則,擬具實施辦法,陳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
(四)辦理直升學校應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前,將結果通知學生,不
得影響學生前往申請登記他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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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包括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辦事員)及專
任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符合入學、轉學資格者,得於所服務之學校
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待入學,並應編製名冊於學校陳報擬招生名額(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前及寒假(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及暑假(八
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陳報擬招收轉學生名額時,一併陳報教育局核
備。循本資格入學之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嚴格審核其入學資格,並依規定格式繕造名冊(如附件
四)-式三份,其格式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畢業學
校、父(或母)姓名及在校職務、住址。
(二)本優待入學學生名冊,一份存校備查,一份於八十四年六月二
十日前連同各生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及校長職章之戶口名
簿影本乙份報教育局查核,一份於申請登記當日上午公布於校
內,惟在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以後經教育局核備有案者,得於八
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前報教育局查核,但其名額仍在核准招生名
額內。
(三)依本資格入學學生,如學校所報不實,除學籍不予承認外,其
所遺缺額不得補足,且不得逾期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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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登記入學學生,國中部應為當屆(八十三學年度)國小畢業生
,國小應為當年度之適齡兒童,即七十七年九月二日至七十八年九
月一日間出生者,幼稚園大班為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七十九年九月
一日間出生者,幼稚園小班為七十九年九月二日至八十年九月一日
間出生者。未足齡或造齡者一律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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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小學每學期終了,如學生人數低於班級編
制標準,得於寒暑假申請核准後招收轉學生,但寒暑假均以辦理一
次為限。招收轉學生時,應依照招收新生之辦法公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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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校辦理招收轉學生申請登記,暑假最遲應在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以前,寒假應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前,詳細統計各年級學生缺額
,並列明現有人數,備文敘明理由,報經教育局查核後辦理,並應
於登記前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如發現所報與事實不符,予以糾正,
並不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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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校寒暑假招收轉學生登記、抽籤及報到:
(一)暑假申請登記及抽籤:申請登記時繳驗學生證及戶口名簿。
1.日期: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
2.時間:登記─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
抽籤─下午二時十分起至抽完全部籤卡為止。
(二)寒假申請登記及抽籤:
1.日期: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一)。
2.時間:登記─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
抽籤─下午二時十分起至抽完全部籤卡為止。
(三)錄取學生應即榜示公告,並通知登記學生。
(四)報到:
1.暑假錄取學生應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報到。
2.寒假錄取學生應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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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民中學每班人數依規定為五十一國民小學每班人數依規定為五十
一人(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含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幼稚園每班人
數依規定為三十、辦事員、專任教職員工子女等優待入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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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申請登記入學及抽籤正取學生,應依核准之班級人數錄取,非
正取學生皆為備取生。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生依據備
取次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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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校於學籍報核截止日前,如有學生轉學,得以申請登記備取生依
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新生及暑假轉學生應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
日前,寒假轉學生之學籍應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前報教育局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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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計畫應比照公立
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其名額應以公立學校特殊班級招生人
數標準為準,招生時教育局得派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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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未按規定招收之學生,其學籍不予核備,重複登記二校之學生,
經教育局查證屬實後,即取消其錄取資格,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得受
理其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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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校辦理登記後,登記卡、籤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以備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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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校辦理申請登記時,得酌收登記費每生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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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校辦理申請登記、審查、抽籤、放榜、報到、註冊時,教育局
得派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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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同本要點僅適用於八十四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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