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拆遷、救濟、安置
  舊有違建全部拆除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搬遷救濟金:現住戶於違建拆遷公告之日前,在違建現址設立戶籍
      一年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發給搬遷救濟金。全戶二口以下者四
      五、000元(新臺幣以下同),三口以上者每增一口加發一五、
      000元。但最多不得超過一0五、000元。
  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依左列基準發給,並由違建所有人領取,
      如有二戶以上共有者,共同具領或按持分計發之。
  (一)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一平方公尺發給五、0○0元。未滿六
        十平方公尺者,以六十平方公尺計算。
  (二)超過六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平方公尺發給三、00
        0元。
  (三)未滿一平方公尺之尾數,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四)列卡有案者,依卡列面積計算,未經列卡者,以,現有面積計算
        。
  (五)曾經本府部分拆除,未領取救濟金、補助費者,得合併計發。
  (六)營業或機械搬遷,得依面積大小,並會同施工單位至現場認定後
        ,核發三0、000元至五0、000元搬遷補助費。
  三、優先承購承租國宅: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之違建所有人或現住戶,
      合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者,得優先承購或承一戶國民住宅。
  四、攤棚拆除救濟:普查卡登記為攤棚,於拆除時其所有人仍繼續營業
      並設籍於本市者,列冊申請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位或由主辦機關
      發給救濟金四0、00元。攤棚如已改件居住之用者,不予分配攤
      位。但符合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款處理。

  舊有違建應於本府通知拆除期限前全部自動拆除,逾期由主辦機關代為
  拆除,在期限前自動全部拆除,經查屬實者,依普查卡編號,每一卡號
  或未經普查列卡者每一戶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一00、000元,由所
  有人領取。

  全部拆除之舊有違建所有人係現役、退(除)役軍人家屬或低收入戶持
  有證明者,依左列基準發給特別補助費:
  一、全戶人口在四口以下者三六、000元。
  二、全戶人口在五口以上者四八、000元。

  舊有違建拆遷戶如因全部拆除後生活特別困難,經調查屬實者,得酌發
  特別救濟金三0、000元至六0、000元。

  舊有違建部分拆除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搬遷救濟金: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設籍要件,全戶在二口以下者三
      六、000元,三口以上者每增一口加發一二、000元。但最多
      不得超過八四、000元。
  二、拆遷補助費:依其拆除之面積核發。
  同列一卡之共有房屋,其管有部分列入全拆者,按其持分計發自動拆遷
  獎勵金。

  舊有違建所有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另有其他房屋或經
  拆遷辦理救濟或補助者,除自動拆遷獎勵金外,不得再領取任何救濟金
  或補助費及優先承購承租國民住宅,違者依法訴追。

  舊有違建拆遷戶應在拆遷期限內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其
  他應備之證件,向主辦機關辦理領款,如合於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
  之條件者,應同時辦理登記,自拆除期限日起,逾二個月未辦者,以自
  願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