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獎勵與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
  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命令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破壞第十四條之保育設施者。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遷植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

  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照樹木基本單價另加補植工作費賠償
  。
  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致有妨礙其生存之虞者,除依前條處罰外,依侵害
  程度按前項價格一倍以下乘數賠償。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
  算;第二項乘數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珍貴樹木保護或行道樹及其他樹
  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