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獎勵與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
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命令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破壞第十四條之保育設施者。
|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遷植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
|
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照樹木基本單價另加補植工作費賠償
。
侵害行道樹或其他樹致有妨礙其生存之虞者,除依前條處罰外,依侵害
程度按前項價格一倍以下乘數賠償。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
算;第二項乘數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珍貴樹木保護或行道樹及其他樹
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