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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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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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之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產出前,填具申報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報:
一、賸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
二、賸餘土石方數量簽證負責表。
三、賸餘土石方處理切結書。
四、營建賸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系統工程基本資料表。
建築工程開挖深度一點五公尺以下,其產生之賸餘土石方土質代碼為B1、
B2-1、B2-2類之可直接利用物料(以下簡稱可直接利用物料)得交由土石
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或砂石場處理,並由起造人或承造
人檢附前項及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報:
一、土資場或砂石場切結書。
二、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基地現況說明書。
三、土資場或砂石場固定污染源許可、工廠登記(土資場免附)、公司設
立核准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經專業工業技師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地質鑽探現地篩分析試
驗成果報告。
前項第四款現地篩分析所需鑽探孔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施工編第六
十五條規定計算之,其鑽探深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且不得小於設計開
挖深度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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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處理場所應建置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於營運期間應連續錄影運
輸車輛進出情形並燒錄光碟,一份交起造人或承造人向都發局申報、一份
由收容處理場所送都發局備查、一份由收容處理場所自行保存五年。
前項光碟錄影畫面應清晰顯示運輸車輛進出收容場所之日期、時間、土石
方流向管制編號及建造執照號碼或拆除執照號碼,並能顯示車輛正面及車
斗裝載情形。
運載建築工程所產出營建賸餘土石方之車輛,應裝置車輛全球定位系統(
GPS )設備,並即時上傳軌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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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向都發
局申報:
一、賸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勘查紀錄表。
二、賸餘土石方載運處理證明。
三、賸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
四、營建賸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系統流向月報表。
五、前條第一項之錄影光碟。
六、前條第三項之裝置證明。
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實際產出數量未達一百立方公尺,並經都發局許可者
,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錄影光碟。
賸餘土石方屬可直接利用物料者,除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外,應另檢附可
直接利用物料處理完成申報書報都發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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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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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實際處理完成數量與預估數量有誤差時,應於處理完
成前申報變更處理計畫書。但誤差範圍未達百分之十或二十立方公尺時,
得免申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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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或其他民間工程主辦機關(構)未訂有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申報
作業規定者,得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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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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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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