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處理場所應建置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於營運期間應連續錄影運
輸車輛進出情形並燒錄光碟,一份交起造人或承造人向都發局申報、一份
由收容處理場所送都發局備查、一份由收容處理場所自行保存五年。
前項光碟錄影畫面應清晰顯示運輸車輛進出收容場所之日期、時間、土石
方流向管制編號及建造執照號碼或拆除執照號碼,並能顯示車輛正面及車
斗裝載情形。
運載建築工程所產出營建賸餘土石方之車輛,應裝置車輛全球定位系統(
GPS )設備,並即時上傳軌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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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向都發
局申報:
一、賸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勘查紀錄表。
二、賸餘土石方載運處理證明。
三、賸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
四、營建賸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系統流向月報表。
五、前條第一項之錄影光碟。
六、前條第三項之裝置證明。
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實際產出數量未達一百立方公尺,並經都發局許可者
,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錄影光碟。
賸餘土石方屬可直接利用物料者,除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外,應另檢附可
直接利用物料處理完成申報書報都發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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