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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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法制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2.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3.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一、準備作業
  (一)把握政策目標:法規(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
        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以下同)是否應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須以政策需要為準據。
  (二)確立可行作法:法規必須就其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擇達成政策
        目標最為簡便易行之作法。
  (三)提列規定事項:達成政策目標之整套規劃中,惟有經常普遍適用
        且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方須定為法規,
        並應從嚴審核,審慎處理。下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機關內部一般
          性規定與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
        3.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協助事項。
  (四)檢討現行法規:
        1.應定為法規之事項,有現行法規可資適用者,不必草擬新法規
          ;得修正現行法規予以規定者,應修正有關現行法規;無現行
          法規可資適用或修正適用者,方須草擬新法規。
        2.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一法規時,必須同時檢討其有關法規
          ,並作必要之配合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規間之分歧牴觸、重
          複矛盾。
4.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主管法案報
    院審查,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5.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現行法規)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