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 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 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 臺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 核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 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