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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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制定依據

1.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現行法規)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
  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
  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
  臺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
  核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
  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