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 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 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本 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爰予明定。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