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機構認證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

制定依據

1.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
3.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
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
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本
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爰予明定。
4.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