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08480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第 9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及金門縣警察局各分局編制 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11月5日福建省政府(81)閩府(法)一字第1953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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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3月18日福建省政府(83)閩一警字第2486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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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5月16日金門縣政府(86)府祕字第091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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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2月14日金門縣政府(90)府秘字第9005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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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金門縣政府(91)府秘字第9124938號令修正發布福建 省金門縣警察局編制表;並溯自91年1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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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2774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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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 3月18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1556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福建省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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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6163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並溯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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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08480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第 9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及金門縣警察局各分局編制 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主任秘書、督察長或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
    、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
    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
    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
    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
    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
    外事警察等事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
    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
    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
    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民防防護、防情管制
    、協助災害防救及其他有關民防業務等事項。
三、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
    有關後勤等事項。
四、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
    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五、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
    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
    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七、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勤務及其他
    有關督察等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有關
    訓練等事項。
八、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
    、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警政
    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
    關法制等事項;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公關
    業務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分局設三組辦
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偏遠或離島地區得設駐在所,執行警察勤業務。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巡官、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
    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
    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偵
    查佐。
刑事警察大隊設偵查隊、業務組及鑑識組辦事;保安警察隊設小隊;交通
警察隊設小隊;少年警察隊設小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