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九條、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爰修正援引之條 文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