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九條、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爰修正援引之條
文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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