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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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制定依據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現行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
    自應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之程序法,爰就應適用之法律範圍等酌作
    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2.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3. 商業事件審理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4.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
,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5.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