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 自應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之程序法,爰就應適用之法律範圍等酌作 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 ,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