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 七年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因 應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爰擬具本標準修正 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援引之 條文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