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075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立法總說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
七年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因
應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爰擬具本標準修正
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援引之
    條文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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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