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懲戒法院依科技設備接收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書第一頁加蓋機關全
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懲戒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更改名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法院列印所接收訴訟文書更接近原本,如文書內容有不同顏色,
    宜以彩色列印,併此敘明。
三、配合將第二項移列至第七條第三項,爰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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