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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1888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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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100032653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