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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