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
及懲戒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
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立法理由〕 一、為統一用語及配合第二條第一項修正而酌作文字修正。
二、懲戒法院公告週知之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屬當事人依本辦法傳送書狀之應遵循事項,若當事人傳送至非懲戒法
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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