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建築物價格標準評點
  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補償之。
  前項查估補償不予折舊,不因建築物區位而有所差異。除地下層不予增
  加外,地面層依建築物主要構造體樓層加成表(如附表三)增加查估評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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