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
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
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懲戒法
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立法理由〕
因傳送者之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非屬傳送文書之必要資訊,為避免過
度揭露傳送者個人資料,以維護其權益,並將本辦法原規定之附件一及附
件二應記載內容整合為單一附件,便利接收方記載回傳事項後傳回傳送方
,而修正附件之格式及應記載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以電子郵遞
設備傳送文書之使用習慣,在電子郵件內容欄增添首頁內容,俾利接收方
閱讀,自無不可。惟依第七條規定,接收方仍應於其所收電子郵件「附加
檔案」所附傳送方之訴訟文書檔案所含文書前添附之首頁,記載規定事項
後回傳予傳送方,附此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