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份 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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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
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
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浬,則擴展到二百海浬
的距離。
二、沿海國的大陸架不應擴展到第四至第六款所規定的界限以外。
三、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
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
四、
(a) 為本公約的目的,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
浬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
緣:
(1)按照第七款,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岩厚度
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或;
(2)按照第七款,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六十海浬的各定點為準劃
定界線。
(b) 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
大之點。
五、組成按照第四款(a) 項(1) 和(2) 目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
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浬
,或不應超過連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點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
百海浬。
六、雖有第五款的規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
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超三百五十海浬。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大陸
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七、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浬,應連
接以經緯度座標標出的各定點劃出長度各不超過六十海浬的若干直
線,劃定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八、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浬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情報應由沿
海國提交根據附件二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大陸架界限委
員會。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
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
束力。
九、沿海國應將永久標明其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海圖和有關情報。包括大
地基準點,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這些情報妥為公佈。
十、本條的規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劃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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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
權利。
二、第一款所指的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
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
。
三、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
告。
四、本部份所指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
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
動或其軀體須與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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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定的其他國
家的其他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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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國家按照本條的規定都有在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
利。
二、沿海國除為了勘探大陸架,開發其自然資源和防止、減少和控制管
道造成的污染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鋪設或維持這種海底電纜
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礙。
三、在大陸架上鋪設這種管道,其路線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
四、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沿海國對進入其領土或領海的電纜或管道
訂立條件的權利,也不影響沿海國對因勘探其大陸架或開發其資源
或經營在其管轄下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而建造或使用的電纜和
管道的管轄權。
五、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
特別是,修理現有電纜或管道的可能性不應受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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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比照適用於大陸架上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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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國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的專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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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對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浬以外的大陸架上的非
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
二、在某一礦址進行第一個五年生產以後,對該礦址的全部生產應每年
繳付費用和實物。第六年繳付費用或實物的比率應為礦址產值或產
量的百分之一。此後該比率每年增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為止,
其後比率應保持為百分之七。產品不包括供開發用途的資源。
三、某一發展中國家如果是其大陸架上所生產的某種礦物資源的純輸入
者,對該種礦物資源免繳這種費用或實物。
四、費用或實物應通過管理局繳納。管理局應根據公平分享的標準將其
分配給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特
別是其中最不發達的國家和內陸國的利益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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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
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二、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十五部份所
規定的程序。
三、在達成第一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
,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
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四、如果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大陸架界限的問題
,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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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部份的限制下,大陸架外部界線和按照第八十三條劃定的分界
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
。在適當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準點的
表來代替這種外部界線或分界線。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如為標明大陸架外部界線的
海圖或座標,也交存於管理局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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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份不妨害沿海國開鑿隊道以開發底土的權利,不論底土上水域的深
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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