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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與目的:
  (一)依據: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
          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
        2.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柒之三規定,眷改條例第二十
          六條所有權人參與改建時,「如屬改建基地者,應檢附載明同
          意主管機關得逕行辦理建物拆除作業等相關程序之同意書;如
          屬遷建眷村者,應檢附載明願配合主管機關改建期程辦理建物
          拆除等相關作業,以及同意主管機關得逕行辦理土地法第七十
          九條之一之預告登記之同意書。」
  (二)目的: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時,
        依眷改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就領有所有權狀之本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係以其所有權人為辦理對象,故無論該
        住宅係座落於改建基地內或屬遷建眷村範圍,於眷戶同意辦理改
        建時起,均宜辦理保全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之預告
        登記,以確定建物所有權人不再變動,俾利後續改建作業。

二、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建物
    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三、辦理對象及機關:
  (一)登記名義人(被請求權人):辦理保全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
        之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時,固以建物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惟應
        注意建物所有權為共有時,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登記名義人,並由
        全體共有人出具辦理預告登記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請求權人:本部既為眷改條例之主管機關,辦理本項預告登記時
        宜以本部為請求權人,惟因辦理程序須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送件
        ,為顧及實際作業之便利性,應視個案由本部出具委任書,委由
        各軍種或列管單位辦理。

四、辦理時機:
  (一)辦理預告登記之時機,應係眷改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之建物所有
        權人所屬眷村完成認證,經統計已達全村四分之三以上眷戶同意
        並經本部核定改建時。
  (二)是類人員辦理認證之申請書應增列以下內容:「倘本村認證結果
        達四分之三以上眷戶同意並經國防部核定改建,願依國防部或軍
        種列管單位通知配合辦理建物預告登記、拆除同意等事宜,如未
        能依時限完成,視為不同意改建。」日後該建物所有權人如未依
        時限配合辦理預告登記等事宜,則應依不同意改建者之規定處理
        。

五、建物所有權人應辦理事項:
  (一)配合預告登記相關事宜:所有權人應出具同意本部辦理預告登記
        之協議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配合建物拆除事宜:為配合本部將來建物拆除事宜,建物所有權
        人應出具拆除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該建物如有違建,亦應
        同時切結拆除違建部分。
  (三)建物為共有者,除前二項書面均應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外,如全體
        共有人協議由一人行使原眷戶權益時,亦應同時出具切結書,約
        定其他共有人將來不得再行主張眷改條例第二十六條之權益(格
        式如附件三)。

六、辦理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地政機關制式表格)
        2.登記清冊。(地政機關制式表格)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
        4.建物所有權狀。
        5.建物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6.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之協議書。
  (二)辦理預告登記時,建物所有權人如不欲親自辦理者,得於備妥前
        項文件後,委任請求權人辦理(格式如附件四)。惟應注意,各
        軍種或列管單位受委任辦理預告登記時,應於請求權人及登記名
        義人之委任書上蓋用承辦人職章,至地政機關送件時亦應攜帶識
        別證件,以利辦理。

七、已辦理預告登記建物之處理:
  (一)建物座落本部管有之國有土地者:應配合該改建基地興建時程及
        土地運用計畫,予以拆除。如遇有特殊情形不宜將建物拆除或無
        法拆除者,則依個案檢討處理。
  (二)建物座落其他土地者:建物座落土地如為非屬本部管有之國有土
        地或一般民地,則宜先與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洽商,若經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同意以現況點還土地,則無庸就建物
        另為處理。若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不同意現況點還,則建
        物仍應拆除,於騰空地上物後點還土地予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

八、眷村眷戶達四分之三以上認證同意並經本部核定改建者,對不同意改
    建之建物所有權人,應依其座落土地區分處理方式如下:
  (一)土地座落為本部管有之國有土地:
        1.無撥地令者,限期拆遷,逾期則逕以訴訟請求建物所有權人拆
          屋還地。
        2.具撥地令者,因撥地令為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故應先終止該
          使用借貸關係後限期拆遷,逾期則以訴訟請求建物所有權人拆
          屋還地。
  (二)土地座落為非本部管有之國有土地或一般民地: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要求騰空返還者,得依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之
        意願委任本部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如以現況點還,建物則由土地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自行處理。

九、其他:
  (一)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原眷戶領有所有權
        狀,且已達辦理預告登記時機者,原眷戶之配偶或子女申請權益
        承受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眷戶之配偶或獨子女申請權益承受者:受理權益承受之申請
          時,應以本部為請求權人,權益承受人為登記名義人,而辦理
          保全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之預告登記。如因繼承
          等原因致權益承受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時,應由建物所有權
          人出具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之協議書,並切結放棄眷改條例第二
          十六條權益(格式如附件五),俾免同一眷舍出現多數之原眷
          戶權益。
        2.原眷戶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已共同繼承建物,並依眷改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一人承受者:受理權益承受之申請時,
          應以本部為請求權人,全部協議人為登記名義人,辦理保全建
          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權益承受人以外
          之協議人亦應同時出具切結書,切結將來不得再行主張眷改條
          例第二十六條之權益(格式如附件六)。
  (二)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建物如已拆除,須向縣(市)地政機關申請並
        繳納勘查費用,經測量後辦理滅失登記,因此宜預先規劃支用該
        規費之預算。另建物座落土地非屬改建基地者,其拆除費用亦應
        視個案編造工作計畫逐級呈報,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
        」土地處理作業費項下覈實支應。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或另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