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藉學歷、經歷管理制度之策訂,建立本隊軍官經管發展體系及全般作
業要領,明確規劃經管範圍與任用標準,以期健全完備之經管制度,
進而培育「指揮決策」與「專業策劃」之專業人才,提高其工作意願
及士氣,以達提昇部隊戰力目的。
|
二、運用準據: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門軍官計一個職類、二十一個專長(如附件一),
詳請查閱修頒「國軍人員分類管理規定」暨「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
|
三、學歷、經歷發展:
(一)概說:
陸戰隊官科軍官,係採指揮與幕僚體系交互歷練。
1.陸戰隊官科軍官取得進修教育學歷後,循指揮與幕僚體系交
互發展(軍官經管體系發展圖如附件二)。
2.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之經(學)管發展體系,以完成
戰略班次教育及歷練至將級主官職為目標。
(二)作法:
陸戰隊官科係為戰鬥職類官科,以培養作戰指揮官為主,故各
職類軍官即為通才軍官。自任官起以歷練部隊各階、職類專長
之指揮職,並視職務歷練狀況輪任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
尉級須完成各兵科學校正規班學資,校級軍官須循序完成國防
大學各「指參班」及「戰略班」等學資。
(三)運用:
1.軍職專長:完成各兵科學校分科教育者,或個人任各職類專
長任期屆滿,主官考核(或測驗)合格,即依國防部頒「國
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核布軍職專長令。
2.依個人現任職務專長及國防部頒「陸海空軍軍官選訓晉任資
績計分標準表」─基本、分業專長資績計分標準,計算基本
資績分及分業資績分,於各項任職及進修、深造教育考選時
列入評選項目。
(四)區分:
1.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各階職務序列區分指揮體系與幕
僚體系發展,循指揮體系發展者得斷續性職務歷練,循幕僚
體系發展者得依各職類兵監單位規劃職務序列歷練。
2.基本培育:
(1)陸戰隊官科初(敘)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尉級各
級指揮職職務或旅、營級一般幕僚職務,熟練實務本職學
能,並藉實務歷練獲得部隊實務經驗。
(2)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得申請報考國軍各兵科學校及陸
戰隊學校正規班或進修國內外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
(3)經各職類專長職務歷練,可依個人志趣、性向發展、主官
考核,得逐級推薦調任高司單位幕僚,俾學、職能併進。
3.分流發展:
(1)循指揮職發展軍官:以歷練指揮職為中心,並將基本體能
列為各職類主官派任之參據,逐級歷練各階指揮職,並輪
任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並在尉級軍官完成正規班學資
,校級軍官完成深造教育,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
(2)循幕僚職發展軍官:完成各階段必要具備指揮職務歷練後
,再依考核鑑定,循各職類專長職務序列表體系發展,最
高至上校幕僚主管。
|
四、經管權責劃分與職掌:(如附件三)
|
五、經管目標:
(一)指導原則:
本規定為陸戰隊官科各專長軍官經(學)歷發展之準據,係依
各專長之特性與需要設計經歷發展體系,實施計畫調訓及調職
,區分四階段完成基本培育與分業發展,各階段目標如后: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經管階段:
1.尉級軍官:
凡受畢基礎教育分發陸戰隊官科之軍官,依陸戰隊各職類專
長缺員狀況,個人所習科系,以選填職缺方式統一分發,尉
級以分配至基層,歷練排長(區隊長)、連長(副中隊長)
等職務為主及一般中、上尉幕僚職為輔,並完成各兵科學校
正規班教育
2.少校軍官:
少校以歷練少校編階主官、營級副主官或業務主管及旅級(
大隊部)以上單位幕僚等職務為主,並能完成各指參教育班
次教育受訓。
3.中校軍官:
以歷練營長或旅級業務主管、大隊級幕僚主管及指揮部級以
上單位幕僚職務等為主,調任時以具備該職務之資格、指參
教育及候選名簿資績分較前者為優先考量,同時考量經管年
班、個人經歷發展、個人性向、體格狀況、才能傾向等因素
,循序向上發展,或予轉訓循專業途徑發展。
4.上校軍官:
以培養具各戰略班次學資或攻讀碩、博士學位,得歷練上校
指揮官、大隊長、旅級幕僚長、副旅長、指揮部業務主管或
副主管等職務為主,並視職缺狀況、任務需要,遴薦司令部
或國防部等高司單位幕僚職務,接受各階指揮及參謀作業階
層歷練,並依個人專長素養調整職務。
5.將級軍官:
選拔學、經歷齊全優秀之陸戰隊官科軍官經管至將級正、副
主官(管)。
|
六、計畫調訓:
(一)概說:
為有效培育陸戰隊軍官各專長人才,陸戰隊官科各職類軍事教
育以「為用而訓」、「先訓後用」及「訓用合一」之政策為主
,以「先訓後用」為其程序,採計畫員額、預劃派職方式施訓
,賡續培育。
(二)教育體系:
軍官進修教育以各兵科學校正規班,深造教育以國防大學各「
指參班」、「戰略班」為主軸,輔以各階在職訓練及民間學資
「公餘進修」以臻完備。
(三)訓額:
1.進修教育:由陸戰隊指揮部依實際需要核算訓額,定期召訓
,由各人事權則單位視人員經管情況,推薦甄詴入學受訓。
2.深造教育:由陸戰隊指揮部依人才培育及任職需要,結合經
管年班,向司令部人軍處提出需求訓額,再由司令部向國防
部申請陸戰隊官科各深造教育班次訓額,採計畫員額,開放
召考、預劃派職、推薦入學方式,以培育將校人才(調訓候
選名簿如附件四)。
|
七、計畫調任:
(一)概說:
旨在以經管指導計畫調任方式,嚴格管制各階指揮職務任期,
並配合「訓用合一」、「先訓後用」之預劃派職原則,及配合
個人軍職專長,使其與職務相結合,以達適才適所之目的。
(二)調任原則:
1.少校階(含)以下計畫調任應符合個人職類發展體系,並以
各職類編制職務之任職標準為基本考量條件。
2.計畫調任應先以上階職缺或平階正、副主官(管)職缺優先
候選,另再檢討其它職缺備選為原則;檢討調任上階職缺時
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考量經管年班、職缺專長,資績分等
,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選名冊(調任候選名簿如附件五)
。
3.凡於國內、外接受深造或進修教育班次人員均須列入管制,
畢業後應即派任與所受訓練相關專長之職務,以符「為用而
訓」政策及收「即訓即用」之效。
4.調往高司歷練人員,任期以三年為限,期滿後如係個人因素
或經鑑定逾越經管者,即規劃建議循專業幕僚於現職專長或
分業專長體系發展。
(三)調任與任期規定:
1.陸戰隊以培養作戰指揮官為主,尉官自任官日起八年內完成
相關基層部隊實務歷練,少校以歷練編階主官、營級副主官
或業務主管及旅級以上單位幕僚等職務為主,中校含以上高
階幹部培養通才職務歷練,補足缺乏之專長,培養未來擔任
高階指揮職之經驗,各階職缺(如附件六)、調任與任期規
定如后:
2.尉級:
(1)排長職務任期為一至三年,任期屆滿由單位檢討擇優調任
連級副主官或旅、大隊級、營級一般幕僚。
(2)連級主官職務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建立候選名冊。
(3)上尉階主官任期為一至三年,任期屆滿,由本部依權責檢
討派任指揮部、旅、群、大隊級、營級幕僚職,並完成各
兵科正規班或同等學歷。
3.少校:
(1)已歷練上尉階主官職務者,以歷練營級副主官、業務主管
或中隊級編階少校副主官為主,任期一至二年,任期屆滿
者,依其個人分流專長擇優調任司令部或陸戰隊指揮部一
般幕僚職務,並完成各指參教育班次受訓。
(2)未歷練上尉編階主官職務者,以調任少校編階主官職為主
,任期為一至三年;已歷練上尉編階主官,再歷練少校編
階主官者,其主官歷練年資可併計。
(3)上尉候選調占少校編階職缺,以具該職務任職經歷較完整
者為優先考量,資績分較前者次之,主官職務經管年班由
陸戰隊指揮部訂定,餘各職務依任職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職類兵監單位(陸戰隊指揮部各處、組)應建立各職類專
長人員候選人員名冊。
(4)依個人分業專長循專業幕僚職發展,歷練國防部、司令部
、陸戰隊指揮部、旅、群、大隊級幕僚職務或學校教育職
。
4.中校:
(1)候選調占中校階幕僚職務,以具該職務任職經歷較完整者
為優先考量,資績分較前者次之,曾歷任少校階(含)以
下主官一年以上,需具正規班學資,另具指參教育學資者
,得優先調占上缺,具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
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次之。
(2)候選中校階主官及登陸戰車大隊作戰管制長職務,其經管
年班由陸戰隊指揮部訂定,並以符合調任中校階主官資格
者併列候選,具指參學資者優先派任,任期為一至三年。
(3)中校階以歷練各職類中校指揮職為主,任期屆滿後,依個
人幕僚專長職務歷練,調任各級業務主管、群級以上幕僚
、學校教官職務等為輔,並培養至戰略教育班次受訓。
(4)未具指參學資人員,依個人分業專長循專業幕僚職發展,
以歷練國防部、司令部、陸戰隊指揮部、旅級、群級幕僚
職務或學校教育職為主。
5.上校:
(1)候選調占上校階職務者,須歷練中校階主官(含登陸戰車
大隊作戰管制長)職務滿一年以上,需具指參學資,並依
個人分流專長候選各專長職務,另具戰略教育學資者,得
優先調占上缺,具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次之。
(2)候選調任上校重要軍職者,須完成戰略學資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
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依國防部修頒「國軍重要軍職主官
(管)年班歷練管制要領」之經管年班,由陸戰隊指揮部
呈報建議候選重要軍職人員名冊,並由司令部覆審後,呈
報國防部核定。
(3)未具戰略學資之現階上校軍官,以歷練陸戰隊指揮部業務
(副)主管、司令部、國防部專業幕僚或聯訓基地裁判組
長等職務為主。
|
八、執行要項:
(一)經管作為:
1.建立經管名冊:
由隊指揮部建立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經管名冊,並保
持資料之正確性,以作為「計畫調訓」、「計畫調任」、「
經管鑑定」、「經管中止」作業之依據(經管名冊如附件七
)。
2.執行經管鑑定:
由兵監、總監單位每年分兩個層次辦理,依「國軍軍官學、
經歷管理作業規定」律定期程,按照「經管名冊」執行學歷
鑑定、經歷鑑定、軍職專長鑑定、分流發展鑑定、留退鑑定
。鑑定結果填註於經管名冊內,俾據檢討調任、調訓、留任
及經管終止。
(二)經管培訓:
1.為配合軍官經歷發展需要,使工作經驗與個人學能密切配合
,隊指揮部依各單位需求及核定培訓班次分配訓額,依序檢
討送訓,以落實計畫調訓。
2.依據軍官年度經管鑑定結果,管制選優人員送訓或報考職類
班次教育,以增進其專業能力,其作業原則如后:
(1)計畫調訓,應符合本職類軍官培訓目標,並依陸戰隊官科
軍官學、經歷發展體系檢討辦理。
(2)列入計畫調訓人員,應依據調訓候選名冊,依序調訓。
(三)經管審查:
1.本官科軍官依經管培育目標及發展體系,就個人經管資料實
施審查,審查參考依據如后:
(1)基礎教育年班及其最高學歷。
(2)個人專長與整體職缺盈缺狀況。
(3)「學經歷發展體系表」所訂必具之學經、歷。
(4)各類職務之任職標準。
(5)本階停年、服役全年資及未來可服年資。
(6)近三年考績及獎懲紀錄。
(7)思想、品德,優良與不良紀錄。
2.本官科軍、士官具有下列因素者,得終止經管:
(1)個人意願傾向專業職發展者。
(2)已逾經管年班或正常經管發展年齡者。
(3)體格已不適經歷調任。
(4)個人行為、品德不良納入「汰劣」列管者。
|
九、任職權責:
(一)司令部:
1.上校階職務。
2.候選調占校級職缺。
3.各階跨部職務調整。
(二)陸戰隊指揮部:
1.中、少校階職務平階調整。
2.上尉階指揮職務調(占)任。
(三)編階少將單位:
1.尉級幕僚職務調(占)任。
2.少、中尉指揮職。
|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應編組人事評議會(編組表如附件八),於
各人事權責範圍內之平階調整或建議調占上階職缺時,均應召
開人事評議會,並紀錄備查。(評議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九)。
(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定期召開人評會,對權責範圍內之各階指揮
職建立候選名冊,於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三)陸戰隊指揮部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中校(含)以下主官及登陸
戰車大隊作戰管制長經管年班指導計畫,並副知司令部納入年
度辦理各項調任作業,另一月及七月,區分上、下半年,檢討
全隊中、少校階主官現職人員任期狀況,建立候選調任中、少
校階主官人員名冊,俟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
(四)陸戰隊指揮部於檢討各階人員主官(管)派任時,應依各專長
職類職缺數及各年班歷練狀況,合理訂定各年班派任人數(基
數)。
(五)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編制內官通幕僚職缺及業管(操作)銳
鳶機編制職缺開放經管交流,本隊可甄選薦派相關幕僚軍官及
具操作單人手持式無人飛行載具系統(紅雀二型 UAS)專業人
員交流歷練,以利提升個人專業發展領域。
(六)海軍教準部戰技訓測中心中、少校教測職類職務,派任人選以
主戰兵科人員為主,在完成各階必要主官職務歷練後,派任優
序以教測職類為優先,部隊指揮職類及各專長幕僚職類次之(
職缺統計表如附件十)。
(七)為使本軍計畫單位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
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情事,故針對上述單位編設陸戰官科軍
官編現狀況不得低於本隊軍官整體編現比5%為原則執行派補作
業。
(八)為增加陸戰隊軍官交流歷練,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各處
室部份職缺,提供本隊軍官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另本隊
檢討部份職缺,提供海軍各兵監單位(情報、作戰、後勤、通
資電職類)派任(如附件十一),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
優秀人才。屬海軍各兵科職缺部分,俟現職人員任期屆滿後,
再行檢討適員派任,其餘空缺部分,則依據初官派補及各階正
期與專業軍官比例,結合「陸戰隊官科軍官經管規定及其補充
執行作法」完成人員經管規劃後,配合每月人評會納案討論,
以滿足本隊人力需求。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軍官本職專長,
爰修訂交流職缺。
二、依海軍司令部113年4月25日國海人整字第1130033926號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