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陸戰隊官科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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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藉學歷、經歷管理制度之策訂,建立本隊軍官經管發展體系及全般作
    業要領,明確規劃經管範圍與任用標準,以期健全完備之經管制度,
    進而培育「指揮決策」與「專業策劃」之專業人才,提高其工作意願
    及士氣,以達提昇部隊戰力目的。

二、運用準據: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門軍官計一個職類、二十一個專長(如附件一),
    詳請查閱修頒「國軍人員分類管理規定」暨「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

三、學歷、經歷發展:
    (一)概說:
          陸戰隊官科軍官,係採指揮與幕僚體系交互歷練。
          1.陸戰隊官科軍官取得進修教育學歷後,循指揮與幕僚體系交
            互發展(軍官經管體系發展圖如附件二)。
          2.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之經(學)管發展體系,以完成
            戰略班次教育及歷練至將級主官職為目標。
    (二)作法:
          陸戰隊官科係為戰鬥職類官科,以培養作戰指揮官為主,故各
          職類軍官即為通才軍官。自任官起以歷練部隊各階、職類專長
          之指揮職,並視職務歷練狀況輪任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
          尉級須完成各兵科學校正規班學資,校級軍官須循序完成國防
          大學各「指參班」及「戰略班」等學資。
    (三)運用:
          1.軍職專長:完成各兵科學校分科教育者,或個人任各職類專
            長任期屆滿,主官考核(或測驗)合格,即依國防部頒「國
            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核布軍職專長令。
          2.依個人現任職務專長及國防部頒「陸海空軍軍官選訓晉任資
            績計分標準表」─基本、分業專長資績計分標準,計算基本
            資績分及分業資績分,於各項任職及進修、深造教育考選時
            列入評選項目。
    (四)區分:
          1.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各階職務序列區分指揮體系與幕
            僚體系發展,循指揮體系發展者得斷續性職務歷練,循幕僚
            體系發展者得依各職類兵監單位規劃職務序列歷練。
          2.基本培育:
           (1)陸戰隊官科初(敘)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尉級各
              級指揮職職務或旅、營級一般幕僚職務,熟練實務本職學
              能,並藉實務歷練獲得部隊實務經驗。
           (2)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得申請報考國軍各兵科學校及陸
              戰隊學校正規班或進修國內外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
           (3)經各職類專長職務歷練,可依個人志趣、性向發展、主官
              考核,得逐級推薦調任高司單位幕僚,俾學、職能併進。
          3.分流發展:
           (1)循指揮職發展軍官:以歷練指揮職為中心,並將基本體能
              列為各職類主官派任之參據,逐級歷練各階指揮職,並輪
              任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並在尉級軍官完成正規班學資
              ,校級軍官完成深造教育,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
           (2)循幕僚職發展軍官:完成各階段必要具備指揮職務歷練後
              ,再依考核鑑定,循各職類專長職務序列表體系發展,最
              高至上校幕僚主管。

四、經管權責劃分與職掌:(如附件三)

五、經管目標:
    (一)指導原則:
          本規定為陸戰隊官科各專長軍官經(學)歷發展之準據,係依
          各專長之特性與需要設計經歷發展體系,實施計畫調訓及調職
          ,區分四階段完成基本培育與分業發展,各階段目標如后: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經管階段:
          1.尉級軍官:
            凡受畢基礎教育分發陸戰隊官科之軍官,依陸戰隊各職類專
            長缺員狀況,個人所習科系,以選填職缺方式統一分發,尉
            級以分配至基層,歷練排長(區隊長)、連長(副中隊長)
            等職務為主及一般中、上尉幕僚職為輔,並完成各兵科學校
            正規班教育
          2.少校軍官:
            少校以歷練少校編階主官、營級副主官或業務主管及旅級(
            大隊部)以上單位幕僚等職務為主,並能完成各指參教育班
            次教育受訓。
          3.中校軍官:
            以歷練營長或旅級業務主管、大隊級幕僚主管及指揮部級以
            上單位幕僚職務等為主,調任時以具備該職務之資格、指參
            教育及候選名簿資績分較前者為優先考量,同時考量經管年
            班、個人經歷發展、個人性向、體格狀況、才能傾向等因素
            ,循序向上發展,或予轉訓循專業途徑發展。
          4.上校軍官:
            以培養具各戰略班次學資或攻讀碩、博士學位,得歷練上校
            指揮官、大隊長、旅級幕僚長、副旅長、指揮部業務主管或
            副主管等職務為主,並視職缺狀況、任務需要,遴薦司令部
            或國防部等高司單位幕僚職務,接受各階指揮及參謀作業階
            層歷練,並依個人專長素養調整職務。
          5.將級軍官:
            選拔學、經歷齊全優秀之陸戰隊官科軍官經管至將級正、副
            主官(管)。

六、計畫調訓:
    (一)概說:
          為有效培育陸戰隊軍官各專長人才,陸戰隊官科各職類軍事教
          育以「為用而訓」、「先訓後用」及「訓用合一」之政策為主
          ,以「先訓後用」為其程序,採計畫員額、預劃派職方式施訓
          ,賡續培育。
    (二)教育體系:
          軍官進修教育以各兵科學校正規班,深造教育以國防大學各「
          指參班」、「戰略班」為主軸,輔以各階在職訓練及民間學資
          「公餘進修」以臻完備。
    (三)訓額:
          1.進修教育:由陸戰隊指揮部依實際需要核算訓額,定期召訓
            ,由各人事權則單位視人員經管情況,推薦甄詴入學受訓。
          2.深造教育:由陸戰隊指揮部依人才培育及任職需要,結合經
            管年班,向司令部人軍處提出需求訓額,再由司令部向國防
            部申請陸戰隊官科各深造教育班次訓額,採計畫員額,開放
            召考、預劃派職、推薦入學方式,以培育將校人才(調訓候
            選名簿如附件四)。

七、計畫調任:
    (一)概說:
          旨在以經管指導計畫調任方式,嚴格管制各階指揮職務任期,
          並配合「訓用合一」、「先訓後用」之預劃派職原則,及配合
          個人軍職專長,使其與職務相結合,以達適才適所之目的。
    (二)調任原則:
          1.少校階(含)以下計畫調任應符合個人職類發展體系,並以
            各職類編制職務之任職標準為基本考量條件。
          2.計畫調任應先以上階職缺或平階正、副主官(管)職缺優先
            候選,另再檢討其它職缺備選為原則;檢討調任上階職缺時
            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考量經管年班、職缺專長,資績分等
            ,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選名冊(調任候選名簿如附件五)
            。
          3.凡於國內、外接受深造或進修教育班次人員均須列入管制,
            畢業後應即派任與所受訓練相關專長之職務,以符「為用而
            訓」政策及收「即訓即用」之效。
          4.調往高司歷練人員,任期以三年為限,期滿後如係個人因素
            或經鑑定逾越經管者,即規劃建議循專業幕僚於現職專長或
            分業專長體系發展。
    (三)調任與任期規定:
          1.陸戰隊以培養作戰指揮官為主,尉官自任官日起八年內完成
            相關基層部隊實務歷練,少校以歷練編階主官、營級副主官
            或業務主管及旅級以上單位幕僚等職務為主,中校含以上高
            階幹部培養通才職務歷練,補足缺乏之專長,培養未來擔任
            高階指揮職之經驗,各階職缺(如附件六)、調任與任期規
            定如后:
          2.尉級:
           (1)排長職務任期為一至三年,任期屆滿由單位檢討擇優調任
              連級副主官或旅、大隊級、營級一般幕僚。
           (2)連級主官職務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建立候選名冊。
           (3)上尉階主官任期為一至三年,任期屆滿,由本部依權責檢
              討派任指揮部、旅、群、大隊級、營級幕僚職,並完成各
              兵科正規班或同等學歷。
          3.少校:
           (1)已歷練上尉階主官職務者,以歷練營級副主官、業務主管
              或中隊級編階少校副主官為主,任期一至二年,任期屆滿
              者,依其個人分流專長擇優調任司令部或陸戰隊指揮部一
              般幕僚職務,並完成各指參教育班次受訓。
           (2)未歷練上尉編階主官職務者,以調任少校編階主官職為主
              ,任期為一至三年;已歷練上尉編階主官,再歷練少校編
              階主官者,其主官歷練年資可併計。
           (3)上尉候選調占少校編階職缺,以具該職務任職經歷較完整
              者為優先考量,資績分較前者次之,主官職務經管年班由
              陸戰隊指揮部訂定,餘各職務依任職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職類兵監單位(陸戰隊指揮部各處、組)應建立各職類專
              長人員候選人員名冊。
           (4)依個人分業專長循專業幕僚職發展,歷練國防部、司令部
              、陸戰隊指揮部、旅、群、大隊級幕僚職務或學校教育職
              。
          4.中校:
           (1)候選調占中校階幕僚職務,以具該職務任職經歷較完整者
              為優先考量,資績分較前者次之,曾歷任少校階(含)以
              下主官一年以上,需具正規班學資,另具指參教育學資者
              ,得優先調占上缺,具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
              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次之。
           (2)候選中校階主官及登陸戰車大隊作戰管制長職務,其經管
              年班由陸戰隊指揮部訂定,並以符合調任中校階主官資格
              者併列候選,具指參學資者優先派任,任期為一至三年。
           (3)中校階以歷練各職類中校指揮職為主,任期屆滿後,依個
              人幕僚專長職務歷練,調任各級業務主管、群級以上幕僚
              、學校教官職務等為輔,並培養至戰略教育班次受訓。
           (4)未具指參學資人員,依個人分業專長循專業幕僚職發展,
              以歷練國防部、司令部、陸戰隊指揮部、旅級、群級幕僚
              職務或學校教育職為主。
          5.上校:
           (1)候選調占上校階職務者,須歷練中校階主官(含登陸戰車
              大隊作戰管制長)職務滿一年以上,需具指參學資,並依
              個人分流專長候選各專長職務,另具戰略教育學資者,得
              優先調占上缺,具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次之。
           (2)候選調任上校重要軍職者,須完成戰略學資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
              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依國防部修頒「國軍重要軍職主官
              (管)年班歷練管制要領」之經管年班,由陸戰隊指揮部
              呈報建議候選重要軍職人員名冊,並由司令部覆審後,呈
              報國防部核定。
           (3)未具戰略學資之現階上校軍官,以歷練陸戰隊指揮部業務
              (副)主管、司令部、國防部專業幕僚或聯訓基地裁判組
              長等職務為主。

八、執行要項:
    (一)經管作為:
          1.建立經管名冊:
            由隊指揮部建立陸戰隊官科各職類專長軍官經管名冊,並保
            持資料之正確性,以作為「計畫調訓」、「計畫調任」、「
            經管鑑定」、「經管中止」作業之依據(經管名冊如附件七
            )。
          2.執行經管鑑定:
            由兵監、總監單位每年分兩個層次辦理,依「國軍軍官學、
            經歷管理作業規定」律定期程,按照「經管名冊」執行學歷
            鑑定、經歷鑑定、軍職專長鑑定、分流發展鑑定、留退鑑定
            。鑑定結果填註於經管名冊內,俾據檢討調任、調訓、留任
            及經管終止。
    (二)經管培訓:
          1.為配合軍官經歷發展需要,使工作經驗與個人學能密切配合
            ,隊指揮部依各單位需求及核定培訓班次分配訓額,依序檢
            討送訓,以落實計畫調訓。
          2.依據軍官年度經管鑑定結果,管制選優人員送訓或報考職類
            班次教育,以增進其專業能力,其作業原則如后:
           (1)計畫調訓,應符合本職類軍官培訓目標,並依陸戰隊官科
              軍官學、經歷發展體系檢討辦理。
           (2)列入計畫調訓人員,應依據調訓候選名冊,依序調訓。
    (三)經管審查:
          1.本官科軍官依經管培育目標及發展體系,就個人經管資料實
            施審查,審查參考依據如后:
           (1)基礎教育年班及其最高學歷。
           (2)個人專長與整體職缺盈缺狀況。
           (3)「學經歷發展體系表」所訂必具之學經、歷。
           (4)各類職務之任職標準。
           (5)本階停年、服役全年資及未來可服年資。
           (6)近三年考績及獎懲紀錄。
           (7)思想、品德,優良與不良紀錄。
          2.本官科軍、士官具有下列因素者,得終止經管:
           (1)個人意願傾向專業職發展者。
           (2)已逾經管年班或正常經管發展年齡者。
           (3)體格已不適經歷調任。
           (4)個人行為、品德不良納入「汰劣」列管者。

九、任職權責:
    (一)司令部:
          1.上校階職務。
          2.候選調占校級職缺。
          3.各階跨部職務調整。
    (二)陸戰隊指揮部:
          1.中、少校階職務平階調整。
          2.上尉階指揮職務調(占)任。
    (三)編階少將單位:
          1.尉級幕僚職務調(占)任。
          2.少、中尉指揮職。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應編組人事評議會(編組表如附件八),於
          各人事權責範圍內之平階調整或建議調占上階職缺時,均應召
          開人事評議會,並紀錄備查。(評議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九)。
    (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定期召開人評會,對權責範圍內之各階指揮
          職建立候選名冊,於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三)陸戰隊指揮部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中校(含)以下主官及登陸
          戰車大隊作戰管制長經管年班指導計畫,並副知司令部納入年
          度辦理各項調任作業,另一月及七月,區分上、下半年,檢討
          全隊中、少校階主官現職人員任期狀況,建立候選調任中、少
          校階主官人員名冊,俟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
    (四)陸戰隊指揮部於檢討各階人員主官(管)派任時,應依各專長
          職類職缺數及各年班歷練狀況,合理訂定各年班派任人數(基
          數)。
    (五)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編制內官通幕僚職缺及業管(操作)銳
          鳶機編制職缺開放經管交流,本隊可甄選薦派相關幕僚軍官及
          具操作單人手持式無人飛行載具系統(紅雀二型 UAS)專業人
          員交流歷練,以利提升個人專業發展領域。
    (六)海軍教準部戰技訓測中心中、少校教測職類職務,派任人選以
          主戰兵科人員為主,在完成各階必要主官職務歷練後,派任優
          序以教測職類為優先,部隊指揮職類及各專長幕僚職類次之(
          職缺統計表如附件十)。
    (七)為使本軍計畫單位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
          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情事,故針對上述單位編設陸戰官科軍
          官編現狀況不得低於本隊軍官整體編現比5%為原則執行派補作
          業。
    (八)為增加陸戰隊軍官交流歷練,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各處
          室部份職缺,提供本隊軍官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另本隊
          檢討部份職缺,提供海軍各兵監單位(情報、作戰、後勤、通
          資電職類)派任(如附件十一),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
          優秀人才。屬海軍各兵科職缺部分,俟現職人員任期屆滿後,
          再行檢討適員派任,其餘空缺部分,則依據初官派補及各階正
          期與專業軍官比例,結合「陸戰隊官科軍官經管規定及其補充
          執行作法」完成人員經管規劃後,配合每月人評會納案討論,
          以滿足本隊人力需求。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軍官本職專長,
    爰修訂交流職缺。
二、依海軍司令部113年4月25日國海人整字第1130033926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