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陸戰隊官科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3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人整字第1130036445號令修 正發布第10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應編組人事評議會(編組表如附件八),於
          各人事權責範圍內之平階調整或建議調占上階職缺時,均應召
          開人事評議會,並紀錄備查。(評議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九)。
    (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定期召開人評會,對權責範圍內之各階指揮
          職建立候選名冊,於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三)陸戰隊指揮部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中校(含)以下主官及登陸
          戰車大隊作戰管制長經管年班指導計畫,並副知司令部納入年
          度辦理各項調任作業,另一月及七月,區分上、下半年,檢討
          全隊中、少校階主官現職人員任期狀況,建立候選調任中、少
          校階主官人員名冊,俟職缺出缺時,依候選名冊擇優檢討調任
          。
    (四)陸戰隊指揮部於檢討各階人員主官(管)派任時,應依各專長
          職類職缺數及各年班歷練狀況,合理訂定各年班派任人數(基
          數)。
    (五)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編制內官通幕僚職缺及業管(操作)銳
          鳶機編制職缺開放經管交流,本隊可甄選薦派相關幕僚軍官及
          具操作單人手持式無人飛行載具系統(紅雀二型 UAS)專業人
          員交流歷練,以利提升個人專業發展領域。
    (六)海軍教準部戰技訓測中心中、少校教測職類職務,派任人選以
          主戰兵科人員為主,在完成各階必要主官職務歷練後,派任優
          序以教測職類為優先,部隊指揮職類及各專長幕僚職類次之(
          職缺統計表如附件十)。
    (七)為使本軍計畫單位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
          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情事,故針對上述單位編設陸戰官科軍
          官編現狀況不得低於本隊軍官整體編現比5%為原則執行派補作
          業。
    (八)為增加陸戰隊軍官交流歷練,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各處
          室部份職缺,提供本隊軍官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另本隊
          檢討部份職缺,提供海軍各兵監單位(情報、作戰、後勤、通
          資電職類)派任(如附件十一),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
          優秀人才。屬海軍各兵科職缺部分,俟現職人員任期屆滿後,
          再行檢討適員派任,其餘空缺部分,則依據初官派補及各階正
          期與專業軍官比例,結合「陸戰隊官科軍官經管規定及其補充
          執行作法」完成人員經管規劃後,配合每月人評會納案討論,
          以滿足本隊人力需求。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軍官本職專長,
    爰修訂交流職缺。
二、依海軍司令部113年4月25日國海人整字第1130033926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