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六項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
      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納入規範,爰將本條規定刪除,以
      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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