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
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
    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
    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
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
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
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
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
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另參考軍人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文
    字,期以用語一致,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涉及「殘」之歧
    視性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
    (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是
    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