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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