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
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必要時,教
育部得進行查核。
第一項評量結果辦理績優之學校及其相關人員,教育部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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