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轉學及轉系、所
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修畢一年級科目,但擬轉入他校就學
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具名簽章後,向註冊組提出退學申請。經核准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退學手續辦妥後,不得請求復回本校就讀。

本校學士班學生,如認為就讀學系(學位學程)與本人志趣不合,得依照
本校另訂之學生轉系辦法申請轉系(學位學程),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生辦理轉系、所、學位學程之規定,由本校「碩
士班章程」、「博士班章程」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