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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收容人新收入所及相關檢查工作,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條及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收容人新收入所解鐐、解鏈後至中央台前點名編號並清點人數。

三、收容人入所後應先實施健康檢查並採集尿液送檢,如發現有病號或外
    傷情況,應送往衛生科複診建立資料。

四、個人行李於定點攤開,待檢前,應統一命其將貴重物品、金錢等取出
    繳交保管;否則一經查出以私藏違禁品論,依規定沒入之,其他物品
    、藥品若標示不明,不易檢查或具危險性者,將以寄回、家屬領回或
    自願廢棄等方式處理,宣佈完畢後,再離開現場實施檢身及辦理入監
    (所)手續。

五、收容人入所應實施全身檢查,在檢查工作完成前,避免其與雜役接觸
    ,已檢查與尚待檢查之收容人應加區隔,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檢查前
    應注意觀察其神情及精神狀態,以防意外事故發生。檢查衣褲時應注
    意領、袖、衣襟、口袋及騎縫等處,如有發現疑點得解縫檢查之;檢
    查身體之順序由上而下行之,並注意頭髮、耳朵、嘴、四肢、手指、
    生殖器、肛門、腳底等處,在實施生殖器、肛門部位檢查時,為顧及
    收容人隱私應於檢身室為之。

六、物品檢查應注意事項:
  (一)物品經檢查後應恢復原狀不可混亂。
  (二)藥品一律集中送衛生科檢查,經檢查屬標示不明藥物或不易檢查
        之藥品,依程序予以寄回或自願廢棄之,其餘藥品由衛生科檢查
        無誤後發還。
  (三)一般性之藥膏(藥名、廠牌標示清楚者)如尚未啟用、檢查無誤
        後,交新收房保管,需要時取用。
  (四)日用品如有不透明、不易檢查之類如:香菸、牙膏、茶葉、肥皂
        、洗髮精、洗面皂、沐浴乳、洗衣粉、爽身粉、滋養霜、棉花棒
        、牙籤、墨汁及其他已開封使用之物品及具有危險性之物品,應
        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寄回、家屬領回或自願廢棄之;品名、廠
        牌標示清楚未開封者,交新收房保管,需要時取用。
  (五)糖果、餅乾、鋁箔裝飲料,不易檢查者,一律依程序予以寄回、
        家屬領回或自願廢棄之。
  (六)各類罐頭食品、品名標示清楚者及禦寒衣物(如毛背心、衛生衣
        、睡衣及以內穿為限之衣物),暫交新收舍保管,需要時取用。
  (七)CD隨身聽、CD片及翻譯機、語言學習機(三級以上收容人須提出
        學習計畫經所長核准,始得持有,並以使用學習語言學習帶為主
        ,教區輔導員每月造冊列管陳核)、便服及一號電池(含電池盒
        )等交總務科保管、寄回、家屬領回或自願廢棄之。
  (八)四級或未編級收容人准其持有電扇、電刮鬍刀、掌上型電玩等,
        小型電視、小型收音機依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一律交總
        務科保管,俟晉編三級後再打報告領回。
  (九)其餘各類電器用品交新收舍保管、檢查,建立電器卡。
  (十)書籍一律交教導科檢查,檢查後准閱讀者發還,不符規定者由教
        導科交總務科保管,其餘信件交收容人攜入,相片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第53款規定辦理。

七、收容人經總務科名籍、物品保管及衛生科篩檢作業後,回到物品檢查
    現場打包行李,送往第三教區準備配房,個人舍房內日常生活用品可
    先行發給,其餘暫不用者集中保管於新收舍庫房,配業時再取出攜至
    新配業單位。(庫房平時由舍房主管上鎖管制,不可任意開啟)。

八、辦理新收作業之現場督導人員,除告知在場負責檢查之管理人員檢查
    應注意事項外,對於寄回(郵資自付;如有特殊情形依監獄行刑法第
    六十八條但書規定辦理)、家屬領回或自願廢棄之物品應設簿登記,
    應予收容人親自簽名捺印,以明責任,廢棄物品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
    十一條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